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 是企业在发展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企业在将一个产品推向市场的时候可能突然被告知侵权,被要求将产品下架和进行赔偿。此时,企业可能会疑惑:我的产品跟它专利保护的技术不是完全一样的,为什么就侵犯它的专利权了呢?是竞对“唬”人,还是真的呢?
专利侵权事件不仅会导致企业的大额赔偿,还会影响产品的销售与推广,对企业无疑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打击,特别是初创企业,可以说是“雪上加霜”。
接下来我们就对专利侵权进行讲解和解读。
专利侵权 判定
什么是专利侵权呢?
顾名思义,专利侵权是指A方的某个产品侵犯B方的某个处于有效法律状态的授权专利的专利权。所以,侵权是产品和专利“打擂台”,不是产品与产品“打擂台”,也不是专利与专利“打擂台”。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专利侵权是对地域存在要求的。产品制造和/或销售等的国家,与授权专利是同一个国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公司A在中国生产和销售了产品a,公司B在美国申请了专利b并获得授权,不论产品a和专利b的技术关联性,两种都不存在侵权。但是,如果公司B同时在中国申请了专利b,那就可能侵权。
如何进行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不难理解,可能大家更疑惑的是如何判断,就如文章一开始提到的,企业会疑惑产品和专利明明不完全一样,为什么却被告侵权。
首先,在开始判断前需要弄清楚判断的对象。判断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自然就是用产品和授权专利去作比较。
专利文件包括申请文件、授权文件,而且一份专利文件包含了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等很多个组成部分,那到底用什么去做侵权判断呢?
授权文件才具有法律效益,而且,对于一件专利来说,是以授权权要来界定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说明书及附图只是用来解读权要或辅助理解。所以,侵权判断时,主要以授权权要来进行。如果竞对拿着申请的权要跟企业谈“侵权”,可以告诉他”你谈判的“砝码”并无价值。
其次,需要了解判断的标准。要产品和权要完全一样才算是侵权吗?显然不是这样 。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要看产品是否包含授权权要中的所有特征,“包含”也可以理解为“披露”,换句话说只要产品披露了授权权要中的所有特征,即使产品和专利不完全一样(例如,产品还包括其他特征等),此时产品也是侵权的。接下来我们通过具象化的例子再来说明下这一标准(需要说明的是,这个例子只是用来解释侵权判断标准,并非代表实际的专利和产品,对于合理性无需过于考究):
公司A的产品 | 公司B的授权权要 | 产品是否包含授权权要的全部特征 | 是否侵权 | 解读 |
---|---|---|---|---|
杯身上带手柄的杯子 | 杯身、杯身上的手柄 | 是 | 是 | 产品和授权专利相同 |
带杯盖、杯身上带手柄的杯子 | 杯身、杯身上的手柄 | 是 | 是 | 产品和授权专利不同,但是包含了授权专利的全部特征 |
带杯盖的杯子 | 杯身、杯身上的手柄 | 否 | 否 | 产品没有披露授权专利中的手柄 |
通常情况下,授权权要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简称独权,通常为权利要求1)是保护范围最大的权要,如果产品包含独权的所有特征,就已经可以认定侵权了。但是,实际涉及侵权诉讼时,对方也可以拿出不止一条授权权要来进行诉讼。
由此可见,专利侵权判断的核心就是判断产品是否披露了专利授权权要中的全部特征,如果是,则构成侵权。
实际判断侵权时,是用产品的每个特征与授权权要的每个特征对应看看是不是等同的,以确定产品是否包含权要的所有特征。但是,在实际判断过程中,虽然产品和授权权要特征不是完全一样,也会视为对应,进一步认为侵权。比如,可能产品的某个特征与授权权要的某个特征属于上下位概念。拿上面那个例子来说,如果产品是在杯身的中点处设置的手柄,权要特征是杯柄的位置距离杯口和杯底的差值小于预设值,且在说明书说明了这样设置的好处是让杯柄尽量处于中心位置,不仅美观而且更稳定。从侵权判断的角度而言,“中点”属于”差值小于预设值“的一种情况,而且结合说明书,基于”差值小于预设值“想到“中点” 是很容易的。所以这种上下位概念的差异也是对应的。
当然,实际判断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灵活性,而且在侵权的法律判定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判断的结果并非绝对的。
专利侵权判断实例
接下来,本文将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专利侵权判断的过程。
公司A的产品 | 公司B的授权权1 | 各个特征的对应关系分析 | |
---|---|---|---|
1 | 冷藏桶 | 冷藏箱 | 编号1的特征对应等同 |
2 | 冷藏桶包括桶本体和设于桶本体上方的盖体 | 包括箱本体(1)和盖体(2),所述盖体(2)设置于所述箱本体(1)的上方 | 编号2的特征对应等同 |
3 | 桶本体和盖体由外向内依序设有防水尼龙面料层、硬质材料层、保温层及防水尼龙面料层 | 箱本体(1)包括防水外层(3)、保温中间层(4)及防水内层(5) | 产品包含了权要中没有的特征:硬质材料层。除此以外,产品中其他层属于授权权要的下位概念,产品将权要中的防水外层和内层的材质限定为尼龙。实际上,尼龙作为防水层是行业内公知的,所以其他层也视为对应等同。对于编号2的特征而言,因为产品其包含了权要的所有特征,所以产品新增的特征不会影响侵权判定的结果。 |
4 | 在冷藏桶的桶本体1内放置若干个装有冰块的密封的冰块包 | 所述箱本体 (1)的容纳空间内固设有若干个密封的冰包(6) | 编号4的特征对应等同 |
5 | 在侧壁的顶部边缘及盖体的边缘设有拉链 | 所述箱本体(1)和所述盖体(2)的连接处设置有拉链(7) | 编号5的特征对应等同 |
6 | 保温层可以采用泡沫材料 | 保温中间层(4)为泡沫材料 | 编号6的特征对应等同 |
7 | 盖体(2)上设有能盖住拉链(7)的挡片(8) | 产品未披露权要中的技术特征,因为产品缺少了这一特征,导致产品没有包含权要的所有特征,产品实现了规避,产品不会被判断为侵权。 | |
8 | 盖体上开有窗口,通过上盖能打开和盖合该窗口 | 产品中增加了权要中没有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不会影响侵权判定的结果。 |
分析:
本实例最终的判定结果可能是:公司A的产品并不侵犯公司B的专利权。其中,能够得到整个判定结果的原因是编号7的特征,具体的,产品没有包含权要中”盖体(2)上设有能盖住拉链(7)的挡片(8)“这一特征。对于产品相比于权要多出来的特征(编号3、4的特征)不会对侵权判断并未有什么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文章一开始的疑惑应该得到解决。即使产品和授权专利不是完全一样的,只要产品披露授权专利的所有特征,也可能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