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找出这组权利要求的不足,说明你的专利能力不错
先给大家一个小Tips:
这组权利要求至少有两个比较明显的问题,还有一处比较隐蔽。
来看看你能找出几个?
一、技术方案

二、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交互式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由处理器执行,包括:
获取目标物体的视觉表示;
接收指示所述目标物体的第一选择位置的选择指令;
基于所述第一选择位置,在所述目标物体的三维空间数据中确定对应的第一空间位置;
基于所述三维空间数据中与所述第一空间位置具有预设关联关系的多个第二空间位置,确定最优测量平面;
基于所述最优测量平面,生成对应的图形对象参数;以及基于所述图形对象参数,渲染生成叠加在所述目标物体上的图形对象;所述图形对象的位置和朝向基于所述最优测量平面确定;
基于所述图形对象,对所述目标物体进行测量评估以生成修复点位序列和修复沉积量序列;以及,
基于所述修复点位序列,驱动增材制造设备在所述目标物体的不同缺陷区域逐层沉积修复材料,并基于所述修复沉积量序列控制所述增材制造设备的送粉速率,以调整对应缺陷区域的修复材料沉积量。
三、再给大家一些提示
怎么样?找到问题了吗?找出了几个?
如果还没找到,再给大家一些提示:
• 它保护到本案真正的核心发明点了吗?
• 它对核心发明点的保护范围是否合理?
• 它可能会被审查员指出什么问题?
四、独立权利要求分析
1、独权遗漏了真正的发明点
先看独权的整体技术链:获取视觉表示 → 接收选择指令 → 在三维空间数据中确定位置 → 确定最优测量平面 → 生成图形对象并叠加显示 → 测量评估生成修复数据 → 驱动增材制造设备完成修复。
从整个技术链来看,它保护的是一套“测量+自动修复”的工业处理流程。
但本案核心要保护的,是一种消除二维测量透视误差的测量方法,核心发明点在于解决透视误差问题。
其中,消除透视误差的关键,在于反向透视投影——即把3D标准对象投回2D屏幕,形成符合透视关系的参考视觉对象。
但对于这一核心发明点,独权是这么写的:“渲染生成叠加在目标物体上的图形对象”。
很明显,它既没有体现反向透视投影这一数学映射过程,也没有体现二维参考对象与三维测量之间的对应关系,真正的核心发明点并没有写入独权。
这也导致整个独权看起来比较常规。审查员很容易认为,你所保护的只是常规的UI贴图或图形叠加技术,专利创造性不足。
2、独权的保护范围太狭窄
前面说过,独权把自动修复(即驱动增材制造设备进行缺陷修复)也写了进去。
但自动修复只是该测量方法的一种具体应用场景,并不是本案的发明点,将其写入独权,大大限缩了保护范围。
实际上,该测量方法可以应用于各种丰富的场景,例如生成检测报告、指导人工打磨或者控制CNC加工。
假设竞争对手采用了相同的3D测量算法,但将测量结果用于控制CNC加工,你拿着这版独权去起诉侵权,能成功吗?
很难。
因为他已经把“应用场景”技术特征替换成别的了,按照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很可能是不落入独权保护范围的。
此外,独权中的一些具体限定,也进一步压缩了保护范围。
例如,独权“接收指示······第一选择位置的选择指令”,实际上限定了目标位置只能通过用户选择确定;“基于······多个第二空间位置,确定最优测量平面”,也固定了参考平面的确定方式。
这两处写法都过于限制,应该进行上位处理。
否则,如果竞争对手采用AI图像识别、自动缺陷检测等方式确定目标位置,或者采用Mesh、点云拟合、法向量计算等方式确定参考平面,都可能规避独权。
3、审查时,还可能被指出权利要求不清楚
除了可能存在创造性问题之外,这版独权还有一个比较隐蔽的问题:权利要求本身可能不够清楚。
例如,独权中的“获取目标物体的视觉表示”,没有限定视觉表示是二维还是三维。
但后续又写道“在目标物体的三维空间数据中确定对应位置”,这里实际上涉及二维视觉信息与三维空间数据之间的映射关系。
如果前面的“视觉表示”没有明确维度,后续技术步骤之间的对应关系就会显得不够清楚。
此外,前文描述的是生成图形对象参数、渲染生成图形对象,后文却直接跳到生成“修复点位序列”和“修复沉积量序列”,中间缺少必要的技术过渡,也容易被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缺乏清楚性。
五、参考权利要求写法
1、一种交互式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由处理器执行,包括:
获取目标物体在显示平面上的二维视觉表示,以及所述目标物体对应的空间数据;
基于所述二维视觉表示上的目标位置,确定所述空间数据中对应的第一空间位置,并基于所述空间数据中与所述第一空间位置相关的参考数据,确定所述目标位置对应的参考平面;
基于所述参考平面,在所述二维视觉表示上叠加渲染所述目标位置对应的参考视觉对象;其中,所述参考视觉对象是基于所述参考平面上的标准对象向所述显示平面进行透视投影生成的;
基于所述参考视觉对象对应的所述标准对象的参数,生成所述目标物体的测量结果。
六、更多的话
其实,开头这组独权基本是按照上一篇文章中待评估技术理解里的三个“发明点”构建出来的:
• 独权前半部分对应发明点1“自动化3D测量参考平面的动态构建”;
• 独权“生成图形对象并叠加显示”,对应发明点2“基于相机物理模型反向投影的动态映射渲染”;
• 独权“测量评估、生成修复数据、驱动设备修复”,对应发明点3“基于几何属性与阈值比对的缺陷自动表征”。
但问题在于,这三个“发明点”提炼得并不准确,技术理解有问题。
结果就是,撰写权利要求时,把一些并非核心技术特征写入了独权,而真正解决透视误差的核心技术手段反而没有得到体现。
虽然权利要求构建能力很重要,但技术理解能力的重要性,也不低于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