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美国的专利权要怎么处理更好?

我们之前的文章介绍了基于国内专利申请落地美国的几种途径,包括巴黎公约和PCT落地。大部分申请人会对国内申请或PCT申请进行翻译后直接落地美国,那这种做法是否会对申请人的 美国专利 申请有影响呢?

权利要求(简称“权要”)作为影响专利权保护范围和价值的核心要素,本文主要从落地美国的权要修改进行解读。

权要需要符合 美国专利 制度

中美专利制度对权要撰写的要求存在差异,美国专利制度中不允许权要多重引用,所谓的“多重引用”包括“一引多”和“多引多”。然而,在中国专利制度中,则允许权要“一引多”。显然地,如果国内申请或PCT权要出现多重引用,需要修稿。

下面,通过举个简单的例子来介绍“一引多”和“多引多”:

1.一种方法,包括…..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3.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4.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中,权3同时引用权1及2,属于“一引多”;而权4引用包括了存在多引的权3以及其他权要,属于“多引多”。

结合预算控制权要数量

众所周知,美国专利申请的成本比国内高很多,如果申请人希望可以尽量减少预算,那么就需要结合美国专利制度中的免费政策来控制权要数量。

美国专利制度中,权要数量在20条及其以内、独权数量在3条及其以内不存在额外的超项费。中国专利制度中,权要数量在10条内不收取超项费,但是对独权数量并未要求。所以,申请人可能为了避免国内的超项费,严格控制了权要数量,把一些想要通过权要保护的技术点写在了说明书中。针对此类情况,对于国内申请的权要进行修改就非常有必要。当然,如果国内申请的权要数量过多,且存在一些创造性价值不大的从权,则可以结合权要的创造性贡献对权要进行取舍,以避免超项费或者超项费过高。

避免美国审查中的客体问题

美国专利审查时,对客体问题的审查尤为严格。客体问题也是美国申请答复中的一大难题,如果客体问题不能克服,就会直接影响授权。

从笔者目前的美国答复实践来看,客体问题克服的成功率比创造性问题克服的成功率更低。因为,影响创造性问题的主要因素还是在于技术方案本身,即使申请文件撰写的质量不高,但只要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足够强,创造性问题还是能被克服的。但是,客体问题很大程度与权要撰写的方式有关。所以,落地美国时,需要判断国内申请或PCT申请是否可能存在客体问题,以及时针对客体问题进行修改。

这时你可能会问:国内专利审查都没指出客体问题,是否就不需要修改了?

答案是:NO。这是因为,中美两地对客体问题的审查尺度不同,从实践来看,在国内没指出客体问题,在美国被指出客体问题的情况非常常见。所以,仍然需要结合美国在客体问题上的审查逻辑来确定是否对权要进行修改。

合理的权要布局

符合美国的审查制度

如之前关于中美专利审查的差异的相关文章所介绍的,中国专利审查从权时,可能经常出现不再追加检索而直接认为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容易想到的情况。但是,对于美国专利审查,不论是独权还是从权,基本上针对权要的所有特征都会给出对比文件依据,基于检索给出审查结论。关于中美审查差异的文章见美国和中国专利申请审查有何不同?——新创性审查

结合中国的审查特点以及国内免费权要项数量的规定,国内专利可能不会针对所有可能有创造性的点布局权要。但是,落地美国时,应该尽可能利用从权多拿到一些实质性审查意见,了解审查员对每个技术点的态度,以便于进一步制定合适的答复策略,提高授权的概率。

补救国内申请或PCT申请的质量问题

国内申请或者PCT申请往往因为预算和代理机构的原因而导致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不高,特别是权要,权要结构没有层次、权要特征选择不合理,出现过多非必要的限制性特征,缩小了权要的保护范围,影响权要的质量。美国申请的成本更高,高成本的投入自然希望获得高价值的回报,所以在落地美国时,如果原来申请中的权要布局不合理,就应该重新撰写权要,以通过权要尽可能地争取更大的专利价值。

总结

虽说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对产品/方法所属领域的洞察力是专利价值的终极体现。然而,谨慎、技巧和有灵活性地撰写权要往往能够最大化、精确化、甚至扩大化申请人/发明人的所有意图,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和专利制度适应性地掌握权要的撰写技巧和处理方式,可以使企业的专利申请更快获得授权,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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