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欧洲 单一专利 的介绍

【长文摘要】

【What】欧洲 单一专利 可以使权利人的欧洲专利在最多可达25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保护。目前,有17个国家已经批准了该协议(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程序还没有完成。

【Why】单一专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在某些情况下对降低成本和简化流程具有优势。

【Where】权利人需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单一效力请求”以注册单一专利。

【When】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开张,同时单一专利体系也开始实施。

【Others】在单一专利体系运行之前,欧洲专利局推出了两项过渡措施:提前请求单一效力和请求延迟授权。

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方面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欧洲单一专利。

欧洲 单一专利 的定义

单一专利的全称是:“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从它的名称中我们可以看出,单一专利仍然是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授予的欧洲专利。但要取得所谓的单一效力,专利权人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单一效力请求(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

单一专利在授权前的审批程序上和传统欧洲专利是完全一样的,都是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框架之内进行。此外,单一专利也不会取代欧洲已有的专利保护途径,而是将成为传统欧洲专利和国家专利之外的一个额外选择。

欧洲 单一专利 的特点

在单一专利制度运行之前,授权的欧洲专利需要在所选择的成员国进行生效(validation)和维持(maintenance)。 这往往是一个比较复杂或成本较高的过程。传统欧洲专利的生效要求取决于相应生效国的具体规定,常常涉及到各种直接和间接成本,例如生效国的官费、翻译费用、和生效国当地律所的费用。尤其在选择的生效国数目比较多的情况下,这些费用整体上会给权利人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

相比于传统的生效途径,欧专局为单一专利的申请注册提供了简单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并且,无论是对于递交还是审查单一效力请求,欧专局都不收取任何官费。

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启之后,有一个关于翻译要求的过渡期(为期6年,最多可延长至 12 年)。在此过渡期内,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授权专利文本语言为英语的情况(来自中国的欧洲专利申请通常使用的文本语言),权利人需要提供专利全文的任何一种其它欧盟官方语言的翻译。该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在过渡期结束之后,该全文翻译将不再需要提供。

对于传统欧洲专利的维持,权利人需要在所选择的生效国缴纳年费。与此不同的是,单一专利的年费可一次性面向欧专局缴纳,仅涉及一种货币和一个截止日期,并且不必委托合作律所代理人进行缴纳。

单一专利的年费被设定在极具竞争优势的水平上;尤其是对于前十年(欧洲专利的平均寿命)的年费,其总计不到 5000 欧元。

(下图可供参考)

如果在传统生效途径中权利人想要生效的国家越多,那么选择单一专利的话就能节约更多的年费支出。

单一专利的相关管理事宜将面对欧专局集中进行,这简化了管理工作并降低了费用成本。单一专利的登记薄将包括相关的法律状态信息,例如:许可、转让、限制、撤销和失效。尤其,单一专利的转让和许可在欧专局集中注册,而不是逐个在生效国的专利注册簿中进行多个并行注册,这将有助于促进技术转让和创新投资。

单一专利 的总成本

如果综合比较欧洲单一专利与传统欧洲专利的总成本,单一专利一般而言将比在四个国家中进行生效的传统欧洲专利更便宜(四个国家是传统欧洲专利的生效国家的平均数目)。因此,如果权利人想要覆盖更多数目的成员国,那么选择单一专利的成本优势就会更明显。

我们来看一下欧专局提供的一组统计数据:如果一项传统欧洲专利在四个常选择的国家进行生效并维持12年时间,其所产生的总费用可达到11,850欧元(基于从专利代理人收集的样本信息估算)。尽管维持同样时间段的欧洲单一专利的年费会略高,但其它成本会更低,从而可使总成本降至 11,260欧元,这相对于传统欧洲专利的成本可节省5%。对于维持15年的欧洲专利,节省的成本更将增加到8%。

(下图可供参考)

单一专利体系的启动日期

建立单一专利制度的欧盟法规(No 1257/2012 和 No 1260/2012)于 2013年1月20日生效(enter into force),但它们仅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日起适用。

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已经确定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启动实施。单一专利制度与统一专利法院有着密切的联系,统一专利法院将对单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具有管辖权。

最初,欧洲单一专利将无法涵盖所有25个成员国,因为其中一些成员国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时尚未批准该协议。但由于未完成的批准可能会在后续完成,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同时期注册的单一专利覆盖不同地域范围。对于在给定时期注册的单一专利,其地域覆盖范围将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后继加入单一专利体系的国家不会影响之前注册的单一专利的地域保护范围。

单一专利实施前的过渡措施

为了协助申请人能尽早申请单一专利,欧洲专利局引入了两项适用于已进入授权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过渡措施。这些措施可在统一专利制度开始日期 2023 年 6月 1 日之前实施。

这两项过渡措施适用于已收到意向授权通告(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3) EPC)的欧洲专利申请。当欧专局的实审部门决定授予一项欧洲专利,专利局将会通过意向授权通告把意向授权文本发给申请人。该通告邀请申请人支付授权和公告费用,并在四个月的期限内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另外两种EPO官方语言的翻译。如果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支付了费用并提交了翻译,则视为同意了欧专局的意向授权文本。

过渡措施①——提前提出单一效力请求

第一项过渡措施将使申请人能够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之前就提前提出单一效力请求。如果满足所有相应要求,欧专局在单一专利系统启动时将可以立即开始为相应的欧洲专利注册单一效力。自 2023年1 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允许提前提出单一效力请求。此外,提前提出单一效力请求只能针对已收到意向授权通告的欧洲专利申请。

欧专局的在线递交系统提供7000 表格(单一效力请求表)。我们建议通过在线系统提交该请求表。

示例:

假设申请人A2023116日收到意向授权通告,这意味着申请人最迟可在2023526日(答复期限4个月+10天路邮时间)答复该通告。如果申请人在202352日进行答复以推进授权进程,那么欧洲专利局将可能在202367日进行授权公告。

在上述情况下,申请人A可以在2023116日至2023531日期间递交关于单一效力的提前请求。欧洲专利局随后将审查该请求,并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注册单一专利。

过渡措施②——请求延迟下发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

第二项过渡措施将使申请人有可能在意向授权通告下发之后,同意拟授权文本之前,请求延迟欧洲专利的授权。这将避免该欧洲专利错过注册为单一专利的机会。

自2023年1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允许申请人提出延迟授权的请求。在申请人同意拟授予的文本并在答复意向授权通告的同一天提交的延迟授权请求将被视为有效提交。延迟授权请求须使用欧洲专利局提供的专用申请表(2025 表)提交。

示例:

假设申请人B2022916日收到意向授权通告,这意味着申请人最迟可在2023126日(答复期限4个月+10天路邮时间)进行答复,申请人B将可以自202311日起(并在上述答复期限内)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延迟授权的请求。

如果欧洲专利局及时收到延迟授权请求,并且其满足所有要求,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将被推迟至202367日,即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后的第一个公告日。然后,申请人B可以在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即202377日之前)提交单一效力请求。或者,申请人可以在202311日至2023531日期间就提交单一效力的提前请求。

综上,我们从What\Why\Where\When等方面介绍了欧洲单一专利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欧洲单一专利,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参考文献

  1.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221114a.html
  2.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2/20221206.html
  3. 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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