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没有这样的产品,就能申请美国专利吗?

经常有企业来咨询:“我这个产品足够独特,市场上还没有,美国专利申请下来没什么问题吧?”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别人没有的产品,就能申请美国专利吗?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东西能够申请美国专利。

按照申请主体,美国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和植物专利。本文将重点讲述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是指任何新的并且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组合物或任何针对方法、机器、产品及组合物的改进。

即发明需要满足下述4项要求才能申请美国专利:

1)发明必须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发明必须具有一定的实用性。

3)发明必须是新的,即具备新颖性。

4)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即具备创造性。

回到开始的问题,对于“别人没有的产品,就能申请美国专利吗”,答案是:不一定。别人没有只能说明产品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创造性是否满足才是关键。

满足新颖性,只能说明你开发的产品目前没有。即,没有一个产品或者一个现有技术,与你当前开发出来的产品相同。

但是创造性还得从是否“显而易见”角度看。简单来说,对于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你开发的产品相比于现有技术(如,现有产品)而言,是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可能就不具备创造性。

那么,“别人没有的产品”通常会是哪种产品呢?在实务中,我们总结出来了以下几种:

组合产品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客户提出的发明,确实是市面上没有的产品,但是最后研究后会发现属于现有技术的组合。组合产品到底能申请美国专利吗?

举例来说,已知电子表和圆珠笔已经在市面上长期销售了,客户拿来这样一个产品:将市售电子表安装在市售圆珠笔的笔身上,组合为一支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对于这个“新产品”,未曾有人制造、使用、销售,也没有现有技术公开。

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新”满足新颖性,但是是否满足“创造性”,这个还得看美国审查员的审查,美国审查员是否会认为这种组合“显而易见”。

实际上,究竟什么才叫“显而易见”,中美专利法及其审查指南中未曾给出过具体的定义。这也就决定了在“显而易见”上的审查上存在一定主观性。

既然存在主观性,预先判断就很有必要。专利申请前,发明人或者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可以对组合产品是否显而易见,做一个初步判断。如果是很显然的组合,自然没必要去耗费精力申请。即使要申请,也要考虑挖掘创造性更强的技术点。

此外,这里不得不提醒大家,中美在专利审查时存在差异的。相比于中国而言,美国审查的主观性影响相对较弱。关于中美专利审查,可以参见往期文章:https://www.pctpatent.cn/ip-db/1358/

美国专利审查对检索依赖度更高,在判断这个组合是否显而易见时,可能很大程度会基于是否有现有技术公开了相关技术。

所以,对于组合产品,如果预先判断比较乐观,也不妨可以尝试美国申请

现有产品基础上改动的产品

企业除了生产组合产品以外,有部分新产品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得到的产品。企业可能会认为,这种新的产品现有技术单独、组合都没有,那肯定满足创造性,能够申请专利了吧?

“别人没有”只是意味着具备“新颖性”。但“别人没有”绝不等于具备创造性。

例如,假设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割草机,而新产品是在该割草机的基础上改变了刀片斜角,其斜角可以实现自动磨刀,使得割草效率大大增加。

改变刀片斜角,这个虽然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但是其是否显而易见,也是存在一定主观性。

其实,改动产品与组合产品是类似的,能否申请美国专利,是可以结合预先判断来考虑。专利审查没有“绝对”一说,如果预先判断不属于显而易见,同时,产品在美国的专利保护也很重要,申请可能是此场景下的最佳之选。

完全创新的产品

除了对现有产品的部分内容进行优化,以形成新的产品,我们还可以完全创新生成新的产品,可以称之为开拓性产品。毋庸置疑,开拓性产品值得尝试进行专利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开拓性产品到底是不是首创,也要根据检索结果来看。有时候产品思路可能已被公开在专利数据库中了,只是我们未发现而已。因此,对于重要的技术和产品,提前进行风险排查是必要的,最终审查结果也与审查员检索出的对比文件息息相关。

看到这里,相信对于最开始的问题,您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对于别人没有的产品,是否能够美国申请专利,需要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审查员的检索结果以及审查尺度进行考虑,并不能一概而论。若是您对产品能否申请美国专利存在疑惑和担忧,可以请专业的代理人或专利机构提前筛查评估,以对新产品的创造性做出更加合理和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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