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专利实战|为何基于授权的中国申请,在美国PPH加速会被拒?——90%的申请人没有懂这些“规则”

PPH是一种适用于大部分国家加速专利审查的机制。

更重要的是,他不收钱。

我们都知道,利用PPH进行加速,前提是要有授权前景的在先专利申请,或者PCT国际检索报告认可了授权前景

但是,为什么即使满足了这个前提,美国专利申请还是会被拒?

这里被拒有两种情况:

  • 加速没通过,转成正常审查速度;预期是半年左右授权,变成2-3年才授权。
  • 加速是通过了,半年收到的不是授权,而是驳回。

不管你属于哪种,其根源都在于不了解PPH背后的“规则”。

第一”拒“:免费加速背后隐藏的限制条件

利用PPH进行加速,前提是要有授权前景的在先专利申请,或者PCT国际检索报告认可了授权前景

一般是先产生这样的前提条件,申请人才会触发PPH加速。

但是满足这个就能加速,从而让美国专利申请快速授权?

PPH的“规则”远不止于此。

想要PPH加速,就得要求美国申请的权要与在先申请的授权权要/PCT有创造性的权要保持实质对应。

怎样才算实质性对应呢?

很多申请者也有同样的疑惑,遂给USPTO官网留言询问,USPTO官网对PPH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笔者根据这些解答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 权要范围

1、美国申请权要与在先申请的可授权权要范围相同

2、范围更窄但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依附于符合条件1的主权利要求。

问答原文:

Q:How is sufficient correspondence between claims determined?

A:A claim is considered to sufficiently correspond where the claim is of the same or similar scope as an allowable claim in the related OEE application. A claim that is narrower in scope than an allowable OEE claim will also sufficiently correspond if it presented as a claim dependent upon a claim that is of the same or similar scope to an allowable OEE claim.

  • 权要类型不能增加或改变

1、不能修改权要类型(比如,将在先申请可授权的用途权要改成方法权要)

2、不能新增权要类型(比如,在先申请可授权权要是方法权要,美国申请中新增装置权要)

问答原文:

Q:If the allowed claims in my OEE application are solely method claims, can I include corresponding apparatus claims in my USPTO application?

A:No. A claim in the USPTO application that introduces a different category of claims than that of the allowable OEE claims is not considered to sufficiently correspond, even if the claim is presented as a claim dependent upon a claim which does sufficiently correspond to an allowable OEE claim.

Q:My OEE work product contains one or more allowed “use” claims. Can I rewrite the “use” claims as “method” claims when filing a PPH request?

A:No. The presentation of a “method” claim in this circumstance would introduce a different category of claim and therefore the “method” claim would not sufficiently correspond to the allowed “use” claim. Furthermore, the respective scopes of “use” and “method” claims usually differ significantly, thereby limiting any work sharing benefit.

换句话说,你要PPH,你的权要就不能按你的想法来,得按照最终在先申请的授权权要/PCT有创造性的权要来。

可能有人说,为了顺利加速,直接把授权得在先申请或有授权前景得PCT翻译,再申请海外即可。

你确实躲过了第一“拒”,但可能落入第二“拒”。

第二“拒”:为了免费加速,完全照搬优先权最保险?

这就要谈到一个关键点:PPH仅仅决定美国专利的加速,而非授权结果。

什么意思?

拿国内申请作为在先申请来讲,以往的案子中,同一个技术方案在中国获得授权,却在美国的审查中遭遇101问题(客体问题)、102103112问题等授权问题的现象比比皆是。

这种现象的背后,往往是因为申请人将已在中国授权的专利申请直接翻译后递交美国。

然而,这种做法忽视了中美专利审查体系之间的显著差异。

更详细的差异介绍,可以阅读我们以往发布的文章:

当然,也有某些案件可能无需调整即可顺利提交,但这种顺利递交美国的“先天圣体”案件终归寥寥无几。我们不建议申请人抱侥幸心理。

所以我们说,建议申请人在递交美国申请前,应注意对在先申请进行针对性地改写和优化,以规避问题的频发和方便及时灵活地应对。

改写和优化这部分,可能包含对权要进行修改,甚至是在说明书和权要中增加创造性更强的内容或能克服客体问题的内容。

这里你可能发现了一个bug,对权要修改了还能满足前面说的”实质对应“吗?这样又回到了第一”拒“了?

如何破解PPH机制下的“双拒“魔咒?

事实上,破解PPH的“双拒”困境,本质上是一场经验与规则的博弈。

说白了,就是既要懂规则,又要会利用规则。

最简单,也是最好使的办法:让专业团队替你“踩雷”

专业的代理所,通常会对大量案例进行复盘分析,进而造就了他们对PPH和中美审查规则极高的敏感度。

他们可以在确保权要合规,以通过PPH加速门槛的同时,又在撰写的字里行间藏入应对101、112等问题的破解策略。其丰富的操作经验和专业的策略筹划能力,绝非简单的“模板化操作”可替代。

因此,对于经验不足的申请人,与其在“双拒”困境中反复试错,不如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更多的话

现在,您是否对PPH免费加速背后的限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如果你曾经遇到过类似困境,赶紧回头看看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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