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研究 | 权利要求步骤中涉及计算机,专利就一定有效吗?--判例解读之06
美国专利中,抽象概念长期以来都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申请人尝试将抽象概念与计算机相结合提交专利申请。
那么,此类“抽象概念+计算机”的权利要求结合,就能使得发明具备专利适格性了吗?
看完今天的美国诉讼案例,或许就能找到答案。
美国案例梳理
- 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以下简称Alice)向地方法院起诉 CLS Bank International 和 CLS Services Ltd.(以下统称 CLS Bank)指控其运营的一个促进货币交易的全球网络侵犯了Alice所拥有的权利要求5,970,479(‘479 专利)、6,912,510、7,149,720 和 7,725,375” (以下统称涉案专利) 。
- 该案件和上期解读的Mayo案件一样,也是一场三审战,但与Mayo案不同的是,在该案件的判决中,无论是地方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是最高法院,都不仅没有给出侵权判决,还因为涉案专利不满足第101条的适格性要求,给出了专利无效判决。
具体的判决过程是怎样的呢?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诉讼焦点
我们先来了解涉案专利的相关权要:
33. 一种在各方之间交换债务的方法,各方持有与交换机构相关的信用记录和借记记录,所述信用记录和借记记录用于交换预定的债务,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为每个利益相关者建立影子信用记录和影子借记记录,由监管机构独立于交易机构保存;
(b) 从每个兑换机构获得每个影子信用记录和影子借记记录的当日余额;
(c) 对于每笔产生交换义务的交易,监管机构调整各自当事方的影子信用记录或影子借记记录,只允许那些不会导致影子借记记录的价值在任何时候低于影子信用记录的价值的交易,每项上述调整均按时间顺序进行;以及
(d)每日结束时,监管机构指令其中一个兑换机构根据所述允许交易的调整,将贷方或借方兑换至各自当事人的贷方记录和借方记录,贷方和借方是兑换机构承担的不可撤销、不变的义务。
33. A method of exchanging obligations as between parties, each party holding a credit record and a debit record with an exchange institution, the credit records and debit records for exchange of predetermined obligations, the method comprising the steps of:
(a) creating a shadow credit record and a shadow debit record for each stakeholder party to be held independently by a supervisory institution from the exchange institutions;
(b) obtaining from each exchange institution a start-of-day balance for each shadow credit record and shadow debit record;
(c) for every transaction resulting in an exchange obligation, the supervisory institution adjusting each respective party's shadow credit record or shadow debit record, allowing only these transactions that do not result in the value of the shadow debit record being less than the value of the shadow credit record at any time, each said adjustment taking place in chronological order; and
(d) at the end-of-day, the supervisory institution instructing ones of the exchange institutions to exchange credits or debits to the credit record and debit record of the respective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justments of the said permitted transactions, the credits and debits being irrevocable, time invariant obligations placed on the exchange institutions.
地方法院给出了专利无效的裁定,认为: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主张指向了“雇用中立中介来促进同时交换义务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的抽象概念,不符合第 101 条,不具备可专利性,专利无效。
Alice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然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却给出了与地方法院相同的裁定结果,并解释:
借鉴Mayo案中的判决,本案中除了抽象概念以外,其余部分(例如,使用计算机来维护、调整和核对影子账户)并没有为该抽象概念增加任何实质性内容,只是使用计算机的通用功能实现抽象概念,没有进行计算机的改进,不符合§101。
对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Alice也表示不服,进一步上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对案件进行了裁定
首先,最高法院基于Mayo案件对第101条进行了解释:
-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包含了一个重要的隐含例外: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都不能获得专利 。但是在Mayo案中,提出了一个用于区分“专利保护的是抽象概念”与“专利保护的是抽象概念的适格性应用”的方法。(关于Mayo案例的更多内容,可以点击查看:Mayo判例解读 )
- 具体包括:第1步,确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包括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抽象概念之一;若是,第2步,确定专利中的附加元素(即,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抽象概念之外的内容)是否“将权利要求的性质转变为专利适格申请”。
基于上述判决要求,最高法最终还是给出了不满足101适格性要求、涉案专利无效的判决结果。
对于第1步,最高法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都与中介结算的概念有关,而中介结算的概念是在商业体系中的基本经济实践,属于抽象概念。
对于第2步,最高法院基于一些历史案件(Benson案、Flook案),进一步总结“仅仅使用通用计算机并不能将不符合专利资格的抽象概念转变为符合专利资格的发明,即:陈述抽象概念同时添加‘应用计算机’不足以获得专利资格”。
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概况成以下步骤:
(1)“创建”每个交易对手的影子记录;
(2)根据交易双方真实账户“获取”每日开始余额;
(3)在输入交易时“调整”影子记录;
(4)向交易所发出不可撤销的每日结束指令。
单独看每个步骤,计算机在每个步骤中执行的功能都是“纯粹常规的”。
将每个步骤结合起来整体看,没有产生比单独更多的东西,只是简单的叠加。涉案专利只是叙述了由通用计算机执行的中介结算概念,并未改进计算机本身的功能也未对任何其它技术或技术领域产生改进。不足以将抽象概念转化为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关于Alice案件的判决,这些内容需要注意!
- 简单的应用计算机的通用功能,并不能将指向抽象概念的权利要求转变为符合专利适格性的主题。
- 可专利的“发明概念”需体现技术领域的实质性改进(如提升计算机性能或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非简单应用抽象概念于特定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