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专利实战 | 中美专利差异:”至少部分”该怎么译?

权要中出现“至少部分A”,进美国时该怎么翻译?

大部分翻译软件都会翻译成“at least some of A”,直接用这个翻译结果申请美国专利会有问题吗?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真实申请案例,揭示单凭翻译软件准备海外专利的隐患。

案例背景

某位申请人在中国提交了一项专利申请,并成功授权。申请人直接将该专利申请翻译后递交到了美国。其中,权要17的中文和对应的英文如下:

  •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触控装置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摇杆以及至少部分所述按键设置于所述操作装置的顶面。
  • The touch control assembly of claim 16, wherein the joystick and at least some of the buttons are arranged in a top surface of the manipulation device.

遗憾的是,该权要因不符合35 U.S.C.112(b)条款被美国审查员驳回了。

为什么在中国授权了,在美国就不行呢?

原因在于直接翻译的中国申请,忽略了中美专利审查的差异,美国对于112的审查更加严格。

为什么“at least some of ”在美国不行?

简单来说,112(b)条款规定了权要的保护范围要明确。关于112(b)条款更深入的解读,请参见历史文章:美国专利112问题频发,112法条中到底规定了什么?(点击阅读),下面我们结合US权要进一步探讨。

权 17 中“at least some of (至少一些)”是一个相对模糊的表达,它使权要保护范围不明确。

有人会疑惑“至少一些”中的“一些”是指几个呢?是一个、两个,还是更多?

更关键的是,“一些”的标准因人而异,不同的技术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这种情况下,普通技术人员将难以合理理解发明到底涵盖了哪些具体内容,无法明确权要的保护范围,从而不符合35 U.S.C.112(b)。

综上,“at least some of ”是不可行的,那怎样才是正确的呢?

 知产观察力 

原来“At least one of ”才是正解

那么权17该咋样修改才能克服112(b)问题呢?

关键在于用语的明确性,例如“At least one of  xxx”(至少一个xxx)是一个绝对用语,明确限定了所涉及元素的下限,即至少包含一个。不同于“at least some of”可能引发的模糊性,前者能够有效地传达所涵盖的具体内容,让审查员和技术人员都能明确理解权要的保护范围。

在此案例中,可以将“at least some of the buttons”修改为“at least one of the buttons”以克服112(b)问题。

 结语

翻译软件只能做到字面上的准确翻译,不能根据美国专利审查标准灵活变通。“至少部分”用“at least some of”就是典型情况。

翻译软件确实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工具,随着AI的发展,其优势更为明显。但是他永远取代不了代理人的价值。

我们会持续分享更多关于美国专利申请的实战经验,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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