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里少写一句话,这份美国专利申请被认定为支撑不足

有些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总让申请人感到一种“说不出的憋屈”:明明觉得说明书写了,但审查员却认为支撑不够,不符合授权条件。

而这种情况下往往不得不妥协——修改甚至删除权要特征,如果是关键特征直接影响专利结果和价值。

尤其是在美国,对§112审查向来严格。

今天这件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说明书少写一句,保护范围就此受损”的真实故事。

先看案情,你觉得“撑得住”吗?

某件美国申请涉及一种用于检测指纹的传感器(大致结构如下图所示),审查员认为权37得不到说明书支撑。看看下面的权要和说明书,你认同审查员吗?

说明书中关于“偏振器”的描述如下:

“传感器10可选使用偏振光。入射光可以偏振,偏振器可直接放置在传感元件阵列11上方或传感器10的某一部分,照射照明器12的光线在18号板之前通过。例如,照明器12(或33图6)可能带有偏振片或偏振板。指纹凹槽处反射的光会从18号板面(可以是玻璃或塑料材料)反射,并保持偏振。击中指纹脊的光线会被吸收并重新辐射,并在此过程中进行去偏振。偏振器有助于排斥这种散射光。红色照明比绿色或蓝色更为关键,因为皮肤吸收红色光少得多,因此会散射更多红光。”

申请人想通过从权37传感器保护“两种偏振器布置”情况。但美国审查意见中指出:在原始公开内容中无法找到这种双偏振器布置的支撑,权37不符合 35 U.S.C. 112(a)。

112(a)条款主要规定了对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强调了说明书的清晰、详尽度,要求说明书的描述要能够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实现该发明。

关于112(a)的更多内容可参见历史文章:美国专利研究 | 说明书“写了”为何不等于“能支撑”?

说明书中”偏振器可直接放置在传感元件阵列11上方“和”偏振器是传感器10的某一部分“是或的关系而不是和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说明两种偏振器位置的情况。

所以,从审查员的角度来看,权37主张“传感器还包括另一个偏振器”得不到说明书的明确支撑,不满足112(a)条款。

很多企业在申请海外专利时,都容易陷入一个误区:以为技术点写到说明书中就行了,而忽略了一些细节上的表述。

而海外审查支撑性问题往往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和欧洲。所以,不是写进去就算数,而是要写得让审查员认为“能过”。

那么应该怎么写呢?以下几点实用经验供参考:

比如本案例中,将说明书的或的关系,改成“和/或关系”。那么就可以准确无误地包含“双偏振器布置”的情况。

比如本案例中,如果在说明书能进一步简单描述下:

  • “传感器10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偏振器。多个偏振器的位置可以相同或者不同。”

看似无足轻重的一句话,却可以成为后续扳回一局的“兜底说明”。

美国 112(a) 最怕的不是技术没写,而是写得“不够到位”。

本案提醒我们:说明书不是把技术点罗列进去就算完事,而是要写得让审查员确信“发明人在申请日就已经想到这些方案”,有时候一句兜底,很可能决定支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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